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桃消秘字第1070036109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推薦代表一人兼任。
桃園市公務人員協會推薦代表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小組規劃處理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項需要,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並得邀請各相關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之秘書業務由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