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月府消秘字第1070191364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慎處理違反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件,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並兼顧裁罰之適當性、公平性及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應受處罰者,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時,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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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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