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府消秘字第107017205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明確規範辦理程序及執行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列各用詞定義適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三、本要點依活動性質由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機關,如附件一。
依活動性質不能或難以認定執行機關者,由活動場地管理機關為執行機關;於私人場地舉辦,由督導該私人場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機關。
不能依前二項規定認定執行機關者,依本府分文機制決定執行機關。
四、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列不適用範圍,由執行機關依權管法規認定之。
五、 主辦者應依下列規定報本府備查或申請許\可:
(一)大型群聚活動如有二個以上之舉辦者,應協議選定一主辦者辦理之。
(二)主辦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報備書或申請書,如附件二。
2、 主辦者為私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主辦者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3、 大型群聚活動方案及說明資料表,如附件三。
4、 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一式二份暨不可再編輯電子檔,範本如附件四。
5、 自治條例第五條之安全協定。
6、 場地同意使用證明,無必要者得免附。
7、 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
8、 本府指定之其他文件。
(三)主辦者所檢附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未報備查或本府應駁回申請。
六、本府受理報備查或申請許\可案件執行及審查方式如下,其流程圖如附件五:
(一)報備查者:
由執行機關自行審查,並得將報備查文件平行分會相關機關依權責審查;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須改善者,應命主辦者限期改善或補正;審查合格者准予備查。
(二)申請許\可者:
由執行機關將申請文件依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執行機關及受會機關審查事項一覽表,如附件六,平行分會相關機關依權管業務先行審查,執行機關及受會機關並填寫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如附件七,必要時得由執行機關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議,或於活動舉辦前,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須改善者,應命主辦者限期改善或補正;審查合格者核予許\可。
七、主辦者依活動規模及需求設置之保全、醫護站等相關人力及設備,應自行洽請民間人車辦理。
八、活動安全工作紀錄,應包含活動組織架構、緊急聯絡資訊及已備查或許\可之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中活動安全管理對策所規劃之事項,並置於活動現場供查核。
九、為確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執行機關於活動舉辦前或進行中,得對該活動場所、設施及其安全管理進行稽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到場協助。
十、大型群聚活動災害發生時,相關緊急應變及復原工作應依災害防救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大量傷病患救護,其處置應依桃園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辦理。
十一、成果彙整及提報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二月五日前填報執行成果表,如附件八,送本府消防局彙整。
(二)本要點之執行成果由本府消防局不定期提報本府市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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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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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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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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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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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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