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桃消秘字第1060041312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激勵消防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本基準。
二、危險物品裁處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承辦人製作裁處書每半年達五十件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
(二)強制執行人員每半年移送三十件,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
三、辦理危險物品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合計每半年達三件,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
四、編排、處理及配合桃園市政府其他局處稽查及從事較高風險之行業申請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聯合會勘,承辦人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執行總數每半年合計達十次,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
五、專責安全檢查人員講習訓練敘獎基準如下:
(一)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規劃者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二)參加危險物品講習訓練,測驗成績第一名,嘉獎二次;第二名及第三名,嘉獎一次。成績未達標準經補測仍未達者,申誡一次,並不得任專責安全檢查人員。
六、危險物品業務績效評核敘獎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三名,記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查人員嘉獎總額十四次。
(二)第二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二名,記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查人員嘉獎總額十二次。
(三)第一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四)第二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五次。
(五)第三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四次。
(六)危險物品管理科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敘獎基準如下:
(一)查獲液化石油氣移動式槽車違規灌氣,並裁處確定,嘉獎一次。
(二)前款以外情形,查獲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違法案件,並裁處確定,每半年達三件,嘉獎一次。
(三)督導或執行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現場檢查及抽查工作,每半年合計達二十家,嘉獎一次。
(四)辦理保安監督人遴用、異動及審核消防防災計畫,審查人員每半年合計達三十件,嘉獎一次;危險物品管理科承辦人每半年合計達一百件,嘉獎一次,至多嘉獎二次。
(五)危險物品管理科規劃、辦理危險物品檢查承辦人特別辛勞得力,每半年嘉獎二次。
八、重大液化石油氣違規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查獲違規儲存或灌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五公噸以上,特別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一次。
(二)查獲違規儲存或灌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三公噸以上未滿五公噸,特別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三)查獲違規儲存或灌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三公噸,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四)查獲偽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或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並經本局裁處確定,特別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一次。
九、主動佈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製造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或查獲四部以上製造機具,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或查獲一部以上製造機具,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三)總重量未滿一百公斤,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循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製造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或查獲四部以上製造機具,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或查獲一部以上製造機具,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三)總重量未滿一百公斤,得力,以出勤人員以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一、主動佈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二公噸以上,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公噸以上,未滿二公噸,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三)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二、循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二公噸以上,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公噸以上,未滿二公噸,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三)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三、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查獲總重量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得力,以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四、執行銷毀爆竹煙火業務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一公噸以上,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三)總重量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辛勞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五、督導或執行爆竹煙火製造、販賣或儲存場所現場檢查及抽查工作,每半年合計達二十家次,嘉獎一次。督導或執行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案件,爆竹煙火監督人達六名以上之案件,每半年達三次,嘉獎一次;爆竹煙火監督人未滿六名之案件,每半年達十二次,嘉獎一次。轄內有多件不同爆竹煙火監督人數量之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案件,得依比例合併計算。
十六、每年十月至翌年四月專案期間辦理防範一氧化碳中毒為主題之大型宣導活動,受宣導人數達五百人以上,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三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受宣導人數二百人以上、未達五百人,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受宣導人數未達二百人,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六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活動由危險物品管理科主導辦理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十七、疏於查處,致發生爆竹煙火場所重大火災案件,情節嚴重者,主管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專業人員獎懲基準懲處。
十八、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未依規定列管檢查相關場所,經查屬實者,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