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02-14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地震體驗車勤務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桃消秘字第1060004553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桃消秘字第1080001976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桃消秘字第1120002770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考核地震體驗車勤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民申請使用地震體驗車時,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得為自然人、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行號、有限合夥或鄰里社區,參與人數須達一百人以上,且活動地點在本市境內者。
(二)地震體驗車配合宣導時段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之九時至十六時。其他時段須於本局勤務許\可範圍內。
(三)申請人應於活動日期前十四個工作天,填妥申請單(附表一)向活動所在地轄區消防分隊提出申請。
(四)轄區消防分隊於收到申請單時,受理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宣導時段、地點及參與人數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同時洽詢保管單位申請使用日借用情形(同一日遇有二個以上申請使用時,以先申請者為優先),以上皆符合後即受理
          申請;如未符合,請依規定調整後重新申請。
(五)申請人如變更活動時間或地點,應於原申請日三個工作天前,再次提交申請單。
三、本局第一搜救救助分隊為地震體驗車保管單位,應指派專人保養維護及操作,保管相關裝備、器材及簿冊。
四、執行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由保管單位駕駛地震體驗車至活動地點並操作,另由轄區消防分隊負責派員宣導。
(二)執勤前應檢查地震體驗車之裝備器材性能及外觀。
(三)地震體驗車故障時,應婉轉告知民眾及申請人,並通知災害管理科及保養場。
(四)每操作地震體驗車一小時應休息十分鐘,啟震時應使用系統既設模式,勿以手動方式設定震動級數。
(五)活動結束前十五分鐘開始管制人數。
(六)活動結束後,應清點及收拾裝備器材,並向申請人確認後始可返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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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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