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桃消秘字第1040025620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桃消秘字第1050040910號書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有關採購相關事宜及確保採購效能與品質,特設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協助召集人辦理審查事宜;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所屬委員,由局長指定之(不含採購監辦人員)。
本小組其有不得擔任委員之情形,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及第五條規定。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隨本職進退,遇缺額時,報請局長另指定委員。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政風室及會計室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三、本小組任務為協助審查下列事項:
(一)採購需求及經費。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三)底價。
(四)檢討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六十之情形。
(五)疑義、異議、申訴答辯、調解陳述意見、調解方案、行政訴訟答辯及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六)其他與採購有關之事項,須由本小組審查之必要者。
四、除經費來源為補助款之採購案,依同點第五款規定辦理外,每年九月前,本小組應召集審查次年度採購項目,擇定應交付審查之採購案件,報局長核定。
經核定應提交審查之採購案,業務單位應至少於簽辦採購需求前二月提交審查。
如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六十保留決標,應於廠商提出說明後一週內提交審查。
工程採購變更設計新增項目預算及使用補助款,無論金額,均應提交審查。
本府補助款之採購,應針對採購需求項目、類別統籌規劃辦理,於每年六月前,將規格及預算提交審查。
應提交審查之採購案,於本小組審查通過後,業務單位方得簽辦採購需求。
本小組開會時,得請業務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審查未通過之案件,業務單位應修正後重新提交審查。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之委員代理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除召集人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應公正審查。
六、出席及列席人員對於會議內容應絕對保密。
前項紀錄,應由全體出席及列席人員簽名。
七、本小組行政作業由秘書室辦理,統籌規劃次年度應提交審查之採購案,並通知開會作成紀錄。
八、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局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