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災害防救演習及演練獎勵額度基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府消秘字第1050176354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府各機關及所屬各區公所舉辦府層級災害防救演習及演練,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各機關及所屬各區公所舉辦評比性質之府層級災害防救演習及演練得依下列基準敘獎:
(一)評比成績為甲等:
1、主辦機關:業務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核予記功\一次;協辦人員核予嘉獎二次1人。
2、各參與機關:參與演習(演練)人數百分之二得核予嘉獎二次;百分之三十五得核予嘉獎一次。
(二)評比成績為優等:
1、主辦機關:業務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核予記功\二次;協辦人員核予記功\一次1人。
2、各參與機關:參與演習(演練)人數百分之五得核予嘉獎二次;百分之三十五得核予嘉獎一次。
(三)評比成績為特優:
1、主辦機關:業務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核予大功\一次;協辦人員核予記功\二次1人。
2、各參與機關:參與演習(演練)人數百分之五得核予記功\一次;百分之五得核予嘉獎二次;百分之三十五得核予嘉獎一次。
三、本府各機關及所屬各區公所舉辦無評比性質之府層級災害防救演習及演練,得依下列基準敘獎:
(一)主辦機關:業務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核予記功\一次;協辦人員核予嘉獎二次1人。
(二)各參與機關:參與演習(演練)人數百分之二得核予嘉獎二次;百分之三十五得核予嘉獎一次。
四、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得準用本基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