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市有公用財產盤點須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桃消秘字第1050024505號書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市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釐清帳務、落實產籍管理及確實掌握財產之總值總量,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每年分三階段進行盤點:
(一)第一階段:五月至六月由使用管理單位自盤。各單位財產管理人自行於財產管理系統列印單位之財產及非消耗品盤點清冊,於六月底前完成盤點,並於財產或非消耗品明細表之保管人處核章確認,盤點清冊彙整裝訂後,送大隊實施第二階段複盤;科、室、中心需於8月份完成自盤,並將清冊送交秘書室辦理抽盤。
(二)第二階段:七月至八月由各大隊至所屬分隊複盤。各大隊針對所屬分隊派員實施複盤,並將複盤結果填寫紀錄表連同盤點清冊送秘書室。
(三)第三階段:九月至十月由秘書室抽盤。秘書室依據各科、室、中心及大隊部送交之財產盤點清冊及複盤紀錄會同政風室、會計室抽盤,並製作盤點檢核報告,書面陳報鈞長,並函知各單位,如有缺失,持續追踪至改善完成。
三、自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項財產僅有一編號、一標籤,標籤應黏貼於明顯處,標籤未貼、字跡模糊、脫落、或因異動未即時更新者,應確認後,洽秘書室補印標籤。
(二)財產廠牌、型號、規格等或其它資料有誤,應隨時通知辦理更正。
(三)財產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之財產,應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閒置未使用或已不符效能者應徵詢其他單位是否適用。
(四)財物保管人或財產存置地點資料異常與現況不符,應釐清該筆財產使用人及正確財產放置地點,並至財產管理系統修正。
(五)財產移轉他單位使用,應填寫財產移動單送秘書室辦理移轉手續。
(六)財產有物無帳應補辦財產或非消耗品增加登記。
(七)財產毀損或已達報廢年限,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不符經濟,應辦理財產減損。
(八)財產減損,應填製財產或非消耗品減損單,經核定已完成辦理報廢程序後,發現尚未除帳者,應洽秘書室確認。
四、本年度盤點結果做為決定次年度財產盤點全盤與否之參考。
五、執行本須知績效良好及執行不力之相關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六、財產盤盈或盤虧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切實調查。
七、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而不能按受檢期程檢查之單位,得於預定盤點期程結束後,另行訂定日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