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廉能事蹟獎勵基準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桃消秘字第1050020710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端正政風、獎勵廉能,並使本局拒收饋贈、拾金不昧案件之獎勵有一致裁量基準,特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專業人員獎懲基準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暨所屬單位員工有拒收餽贈具體事蹟者獎勵如下:
(一)拒收饋贈之金額或價值未達新台幣五千元者註記優蹟三次。
(二)拒收饋贈之金額或價值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註記優蹟五次。
(三)拒收饋贈之金額或價值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記嘉獎一次。
(四)拒收饋贈之金額或價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記嘉獎二次。
三、本局暨所屬單位員工有拾金不昧具體事蹟者獎勵如下:
(一)拾金不昧之金額或價值未達新台幣五千元者註記優蹟三次。
(二)拾金不昧之金額或價值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註記優蹟五次。
(三)拾金不昧之金額或價值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記嘉獎一次。
(四)拾金不昧之金額或價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記嘉獎二次。
四、同一廉能事蹟由二人以上共同為之者,各依第二點或第三點基準敘獎。
五、如有虛報或接受饋贈未報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移請本局考績委員會會議議處
六、本基準優蹟註記之累計,併依本局勤業務督導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