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府消秘字第1050128344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效能及辦理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收費對象為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者。
前項所稱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之情形如下:
(一)經常性酒醉路倒者。
(二)未至急診室就醫者: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
(三)症狀輕微者: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
三、每趟救護勤務收費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費用項目如下:
(一)基本費:新臺幣七百元。
(二)救護人員費:新臺幣八百元(配置二名以上初級救護技術員)。
四、收費程序如下:
(一)救護人員現場評估符合第二點所稱收費對象者,應交予收費告知單載明收費原因。
(二)經本府消防局救護審核小組審議認定確為收費對象後,開立繳款通知及繳款單郵寄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收到繳款單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五、前點所稱之救護審核小組,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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