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辦理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府消秘字第105007523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表:
一、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