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義勇消防人員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桃消秘字第1040049509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為鼓勵義勇消防人員協助執行消防工作及參與各項競賽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得受領工作獎勵金之義勇消防人員協助執行消防工作時須身涉危險犯難,參與各項競賽及活動時須具有績效或辛勞得力。
三、工作獎勵金支給基準如附表。
四、業務單位應於得受領工作獎勵金之事由結束後三個月內,詳述具體事蹟,經局長核准後支給。
五、如業務單位請求支給不實,依規定議處,並追繳已領取之工作獎勵金。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如預算不足,得減少支給或不予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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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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