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9-06

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月府消秘字第104032131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府消秘字第105021923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府消秘字第111021622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義勇消防人員之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編組內義勇消防人員。
三、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為主管機關,並組成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辦理。
四、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以消防局及所屬單位為參加互助機關,並辦理有關互助業務。
五、義勇消防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六、本要點所稱之受益人,除互助人喪葬互助外,為互助人本人。
七、互助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為未成年者,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
八、無前點規定之受益人者,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會。
九、互助人每人每年互助費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數由本府編列預算撥交互助會。
十、本互助費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失能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失能,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附表認定之。
十二、互助金給付金額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母、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住院者,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本人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二)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超過三年者,每增加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退隊者,不予給付。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在學、身體失能或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公立醫院所證明者。
十三、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失能或死亡者,並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十四、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參加互助單位初審,轉報消防局複審後,核發互助金。
十五、重大傷病住院以住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指定之醫療院所及健保病房為限。但車禍、急診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得就近送私立醫療院所急救,並准予給付七日內之醫療費用,病情嚴重,致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辦理。
十六、超過健保病房之費用及伙食、指定醫師、特別護士、看護、診斷書、掛號費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而有生命危險者外,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一)整型、整容、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
(二)已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之補助。
(三)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
(四)因傷病致失能,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
十八、失能時間之審定如下: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或症狀已終止後,復經相當時日始能確定失能者,以確定日期為準。
十九、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其中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福利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子女或父母其中一人申請為限。
二十、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二十一、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之互助金應予繳回,有關人員有循私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