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府法濟字第1050080309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應收取證書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新辦證書:新臺幣一千元。
二、變更證書:新臺幣五百元。
三、換發、補發證書:新臺幣二百元。
第三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營業場所地址變更而換發證書。
三、經桃園市政府宣告為重大災害地區並領有受災證明。
四、其他經桃園市政府公告之特殊情事。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