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4-22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9年01月13日府法制字第1090004561號令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其他政府機關及本市各級學校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無營利行為者,得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專案核准,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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